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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率降了74万该归谁?一纸‘税负承担’条款引发千万诉讼!企业签合同必看

发布日期:2025-10-07 18:02 点击次数:94

企业在经营中,难免会遇到政策变动的情况,尤其是税率调整——有时候税率降了,本是好事,可要是合同没说清楚,反而可能引发纠纷。下面就给大家讲一个真实案例,两家公司因为税率下调后的“收益归属”吵上了法庭,最后法院的判决,对咱们所有企业签合同、处理涉税业务都有重要参考意义。

本案例是2022年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件的第2篇,案号在文末。

一、74万税差之争:一纸‘税负承担’合同如何引爆融资租赁纠纷?

故事的主角,一方是做融资租赁的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(咱们简称“海通恒信”),另一方是东莞的一家五金企业——东莞市灯笼桥五金科技有限公司(简称“灯笼桥公司”)。

事情要从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说起。当时两家公司签了合同,约定灯笼桥公司从海通恒信这里租设备,而且合同里特别写了一条:灯笼桥公司要承担海通恒信的“法定税负”。简单说,就是海通恒信因为这笔租赁业务要交的税,得由灯笼桥公司来买单。

本来合作挺顺利,可后来出了个变化——国家政策调整,相关税率调低了。这一下,问题就来了:税率降了,海通恒信实际要交的税少了,那之前按高税率算的“税负”差额,该归谁呢?

海通恒信觉得,自己是法定的纳税人,国家减税是减给纳税人的,这部分差额理应归自己;而且合同里只说了“如果税率涨了,灯笼桥要加钱补税”,没说税率降了要退钱,所以租金不能少。

可灯笼桥公司不这么想:当初说好我承担你的税负,税率高的时候我多交钱,现在税率低了,我自然该少交,这差额本来就是我多付的钱,得退给我或者从租金里扣。

就因为这事儿,双方谈不拢,最后闹到了法院。除了税率差额,还有租金金额、逾期利息、违约金、担保费这些问题也成了争议点,比如海通恒信要求灯笼桥付违约金,灯笼桥觉得逾期利息已经够了,不用再付违约金,双方各执一词。

二、出租方主张:减税红利应归我,合同未约定下调需退款

作为原告,海通恒信在法庭上提出了自己的核心主张,理由说得也很“充分”,我们一条一条看:

首先,海通恒信说合同里已经明确约定了租金金额——每期98850元,分30期付,而且合同第4.1条写了“灯笼桥公司无条件按时足额付租金,任何情况都不能变”。

他们认为,这是双方自愿约定的,按《民法典》的“自愿原则”,法院得尊重,不能随便让灯笼桥减租金。而且合同第4.3条只说了“税率涨了,出租人成本增加,能加租金”,没提税率降了要减租金,所以灯笼桥没权利要求扣钱。

其次,海通恒信强调自己是“纳税人”。他们说,国家调低税率,是给纳税人减税,自己是这笔租赁业务的法定纳税人,所以减税带来的差额收益,理应由自己享受,跟灯笼桥没关系。

另外,海通恒信还提到,之前已经给灯笼桥“让利”了——2020年因为疫情,灯笼桥申请减免租金,他们把第30期租金从98850元降到了66844元,减免了32006元。现在要是再让他们扣掉税率差额74137.5元,对自己太不公平了。

除了租金,海通恒信还要求灯笼桥付违约金143000元,以及为了追债花的担保费3291.25元。他们说,合同里写了“违约要付违约金”,而且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是两回事——逾期利息是补偿资金损失的,违约金是惩罚违约行为的,法律没禁止同时要,所以两者都该给;担保费是为了保护自己权利花的钱,按合同约定也该由灯笼桥承担。

三、承租方抗辩:风险收益应对等,格式合同歧义应作不利解释

面对海通恒信的主张,灯笼桥公司也不甘示弱,在法庭上逐一反驳,核心观点就是“风险和收益要对等”:

一层是“租金是固定的,税负是跟着政策变的”——当初海通恒信把自己该交的税转嫁给了我,我是实际的税负承担者;另一层是“税率涨了我补钱,保证海通恒信的利润”,这说明海通恒信的利润已经固定了,现在税率降了,我作为实际税负承担者,自然该享受这个差额。总不能只让我承担“税率涨”的风险,不让我拿“税率降”的好处吧?这不符合公平原则。一层是“租金是固定的,税负是跟着政策变的”——当初海通恒信把自己该交的税转嫁给了我,我是实际的税负承担者;另一层是“税率涨了我补钱,保证海通恒信的利润”,这说明海通恒信的利润已经固定了,现在税率降了,我作为实际税负承担者,自然该享受这个差额。总不能只让我承担“税率涨”的风险,不让我拿“税率降”的好处吧?这不符合公平原则。

第二,灯笼桥指出,这份融资租赁合同是海通恒信提前拟好的“格式合同”。按法律规定,格式合同有歧义的时候,得向着非提供方(也就是灯笼桥)解释。而且海通恒信作为大公司,拟定合同的时候只写对自己有利的条款,加重灯笼桥的责任,本身就不太公平,不能光听他们的。

第三,对于违约金和担保费,灯笼桥也有说法。他们说,逾期利息已经是按日万分之五算的,年利率相当于18%,比民间借贷的保护利率还高,已经够补偿海通恒信的损失了;现在再要违约金,就是重复惩罚,而且海通恒信也没证明自己有其他损失,所以违约金不该给。

至于担保费,合同里没明确说要自己承担,而且这不是打官司必须花的钱(比如可以用自己的财产担保,不一定花钱找担保公司),所以这笔钱也不该出。

另外,灯笼桥还提到一个细节:海通恒信之前给的租金支付表里,已经在最后一期扣了32006元税款,这说明海通恒信其实默认“税差该归灯笼桥”,现在又不承认,有点矛盾。

四、法院判决:税差归属承租方!公平原则与格式合同解释定乾坤

经过审理,二审法院(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)最终驳回了双方的上诉,维持了一审判决。法院的判决理由,咱们得重点琢磨,因为这关系到以后企业处理类似问题的思路:

首先,关于“税率差额归属”——法院支持了灯笼桥公司。理由有两个:一是合同明确约定“交易条件基于财税(2016)36号文的税收政策”,而这份合同是海通恒信的格式合同,有歧义时要偏向灯笼桥;

二是按公平原则,灯笼桥承担了“税率上涨”的风险(税率涨了要补钱),就该享受“税率下降”的收益,不能只让一方承担风险,另一方独享收益。所以法院认定,税率下降的差额该从租金里扣,灯笼桥只需付扣完后的租金321262.5元。

其次,关于“逾期利息和违约金”——法院不支持海通恒信要违约金的请求。法院认为,灯笼桥的违约行为就是“逾期付租金”,而逾期利息已经按日万分之五算(年利率18%),海通恒信又没证明自己有其他损失,再要违约金就重复了,而且过高,所以只支持逾期利息,不支持违约金。

然后,关于“担保费”——法院也不支持海通恒信。理由是担保费不是打官司“必然产生”的费用(比如企业可以用自有财产做保全担保,不用花钱找第三方),所以不能让灯笼桥承担。

最后,关于“未到期租金的逾期利息”——法院支持了海通恒信。因为海通恒信起诉时已经明确要求“未到期租金加速到期”,合同里也有相关约定,而且灯笼桥确实违约了,所以未到期租金的逾期利息也该付。

五、企业风控指南:四招规避“税负承担”合同陷阱

这起案子虽然是融资租赁领域的,但对所有企业处理涉税业务都有警示意义。结合法院的判决,咱们企业以后签合同、应对税率变动,一定要注意这4点:

1、合同里别只写“税率涨了怎么办”,得写全“降了怎么办”

很多企业签合同的时候,容易忽略“税率调整”的完整约定,只写“如果税率上涨,乙方(付款方)要补差额”,却不写“税率下降,差额归谁”。这就给后来的纠纷埋下了隐患,比如海通恒信和灯笼桥的案子,就是因为没写清楚“降税归谁”才吵起来。

建议咱们企业以后签合同,涉及税负承担的,一定要写一句:“本合同项下的税负按签订时的税收政策计算,如后续国家调整税率,租金/费用按新税率重新核算,税率上涨的差额由XX方承担,税率下降的差额归XX方享受(或从应付金额中扣除)”。这样一来,不管税率涨还是降,都有明确约定,不用扯皮。

2、拟定格式合同别“太自私”,要考虑公平性

像海通恒信这样的大企业,经常用自己拟定的格式合同。但要注意,《民法典》第498条明确规定“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,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;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,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”。

所以企业拟定格式合同时,别只写对自己有利的条款,比如只提“税率涨了对方补钱”,不提“降了怎么办”;或者只说“对方违约要付高额违约金”,不提“自己违约怎么赔”。这种“一边倒”的条款,真闹到法院,很可能不被支持,反而让自己吃亏。不如一开始就把权利义务写公平,减少纠纷。

3、主张“费用”要证明“必要性”,别什么钱都让对方出

海通恒信主张的“担保费”没被支持,就是因为没证明这是“必然支出”。咱们企业以后为了追债、维权花的钱,想让对方承担,得满足两个条件:一是合同里明确约定“该费用由违约方承担”,二是能证明这笔费用是“必须花的”。

比如担保费,如果你能证明“自己没有其他财产可以做保全担保,只能找第三方”,那可能还有机会;但如果只是图方便找了担保公司,没证明“必要性”,法院就很难支持。所以平时要注意留存证据,比如担保公司的报价、自己无可用财产的证明等。

4、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别“重复要”,金额要合理

很多企业觉得“违约了就得多赔钱”,既要逾期利息,又要违约金,但法院通常会考虑“是否超过实际损失”。比如这起案子里,逾期利息已经是年利率18%,远超一般资金占用成本,再要违约金就不合理了,所以法院没支持。

企业以后约定违约金或逾期利息时,要注意“合理性”——一般来说,年利率不超过LPR的4倍,或者违约金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%,法院支持的概率更高。如果既约定逾期利息,又约定违约金,最好在合同里说明“两者总计不超过XX标准”,避免重复惩罚的问题。

总之,税率调整是常有的事,但能不能避免纠纷,关键看合同怎么签、证据怎么留。这起案子给咱们的最大提醒就是:企业处理涉税业务,别只盯着“眼前的利益”,更要考虑“长远的风险”,把规则定在前面,才能少走弯路、少踩坑。

注:本案案号为(2021)粤19民终10555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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